對無煙道的商鋪規定
蔚頓環保
2024-12-18 02: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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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煙道的商店不能飲食。 法律依據: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九條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飲食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有與生產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儲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清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一般來說,住宅樓下的商店不能飲食。 煙道設置不當,會給房主的日常生活帶來非常嚴重的油煙異味等污染。 如果小區物業不做,建議向當地環保部門反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根據) )
為了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雙年號123雙年號123雙年號123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執法調查。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要按照綠色低碳的發展理念和“管理行業要管環境保護,管理生產要管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管環境保護”的工作要求,堅持系統管理、源頭管理、綜合管理、分類管理,推廣先進實用的油煙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推廣餐飲
第四條(政府職責) )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飲食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將飲食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內容; 加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財政投入,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建立生態環境、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科技等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責任主體)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是飲食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行業協會) )。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積極宣傳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推廣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和方法,規范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行為。
第七條(綠色低碳) )。
鼓勵飲食服務業經營者使用節能灶、無煙灶、清潔能源,倡導無油煙、少油煙烹飪技術。
鼓勵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開發、引進和應用飲食油煙污染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第八條(防治宣傳) )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和大眾的宣傳教育,引導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樹立環境意識,規范經營。
第二章源流防治
第9條(部門責任)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油煙污染源及油煙排放監測;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試點,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商務部門是餐飲服務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提出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要求的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指導餐飲行業自律,推進高效油煙凈化設備在餐飲企業推廣的餐飲服務項目,實現碳改電、改氣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中有關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規定要求,明確建設新住宅建筑不得設底商。 在城市開發、更新過程中,規劃適當比例的商業用地,開辦餐飲服務項目。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商品房銷售、出租、出借過程中,如實告知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員銷售、出租商品房能否開辦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并在合同上注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油煙凈化設施設備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登記許可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提供占用城市道路的餐飲服務,并對禁行時段和區域露天燒烤行為進行日常巡查和專項整治; 依法開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執法打擊。
科技主管部門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科研和科普宣傳,積極開展餐飲油煙治理技術和高效油煙凈化設備開發。
公安、應急、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10條(項目選址) )
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本市城鄉規劃要求,減少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事務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11條(禁止選址規定) )。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居民樓、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業綜合樓及商業綜合樓內毗鄰居民樓的商業樓內;
(二)不得按照規劃用途開設餐飲服務項目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主體建筑物內。
前款規定的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制冷熱飲料、涼茶、烤牛肉、食品烤盤銷售服務項目;
)二)不設炒爐和免煎、炒、炸、烤、焗等產生油煙、異味、廢氣工藝的甜食,不設燉菜、西點、中式包點等餐飲服務項目。
第12條(禁止選址列表) )。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編制本轄區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禁入選址名錄,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告知并督促申請人按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要求填寫承諾書。 禁止選址列表內的餐飲服務項目,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三條(禁止告知選址) ) )。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住樓的,對未修建餐飲服務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書面告知其不得用于啟動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房地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區域和場所出租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14條(凈化設施的設置) )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烹飪技術相適應的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到排放。 油煙凈化設施應當與烹飪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餐飲服務場所集中經營區應當配套建設油煙集中收集和凈化設施。
提倡在有條件的居民住宅設置油煙集中凈化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凈化設施的使用和養護) )。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并建立清洗、維護臺賬,相關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煙道。
第16條(煙道設計和施工) ) ) ) ) ) ) ) ) ) ) ) ) ) ) ) ) )。
本市新建、改建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毗鄰居民住宅建筑的商業設施需要設置餐飲服務功能的,應當設計和建設符合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專用煙道。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施工圖上標注專用煙道。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應當將專用煙道設置情況列入竣工驗收,核對是否按圖紙施工,發現未按圖紙設置專用煙道的,未經驗收合格。
第17條(排出口設置規范) )。
能夠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新建建筑物在結構上應當有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一)油煙污染物排出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物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米,油煙凈化和除味處理后的油煙排出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二)有餐飲服務項目的建筑物高度15米以下的,油煙排出口應當高于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的,油煙排出口高度應當大于15米。
(三)建筑設計和環境保護的其他要求。
第18條(油煙排放) )。
餐飲油煙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嚴格執行法定排放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采用民用煙道、下水管道或者挖私溝等方式排放,不得關閉、改變專用煙道,不得有組織地排放。
組織外排放被視為油煙排放超標。
第19條(能源結構優化) )。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舉辦的飲食服務項目,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燒烤類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碳改電,火鍋類餐飲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燃氣改電。
第20條(在線監視) )。
生態系統部門要聯合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部門推廣餐飲油煙在線監測系統,實現監測數據實時共享。
全市大型餐飲企業和重點管理區域內中型以上規模餐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油煙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臺聯網。
第三章監管
第21條(基層監管) ) ) ) ) ) )。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餐飲油煙污染屬地管理責任,建立餐飲服務單位臺賬和餐飲油煙污染巡查發現制度,對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選擇、證據處理、油煙凈化設備安裝、使用、記錄清洗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報告違法行為
社區、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飲食油煙污染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發現、制止、報告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等違法行為。
第22條(聯動統治) )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活動和油煙污染行為的監督檢查查處,加強執法協作,形成治理合力。
發現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違反規定對在安裝、銷售或者出租煙道過程中可以開辦餐飲服務的項目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改正,并將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執法部門。
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和機關查詢資料、復印檔案的,有關行政機關和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23條(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將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公開曝光典型違法行為。
第24條(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責任() ) ) ) )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下列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按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測設備聯網。
(二)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第25條(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責任)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經許可從事飲食服務的行為和無證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調查職責) ) ) ) )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下列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設置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施未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致使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
(二)在居民居民樓、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毗鄰居民樓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三)采用挖掘污水、地溝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煙的;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段和區域內為露天燒烤食品或者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
第四章術語的含義和有效期
第27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是指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業。
(二)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是指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餐廳、快餐店、小吃店、餐飲店、集體飲食配送機構、中央廚房和其他提供零星飲食服務的經營者和機關團體、經營者、學校
(三)本辦法所稱大型餐飲服務企業,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0~30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250~1000個)的餐廳。 中型餐飲服務企業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150~500(不含50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75~250個)的餐廳。
面積和就餐席位數分為兩類的,餐飲服務企業類別按其中規模較大者計算。
(四)本辦法所稱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事務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五)本辦法所稱無組織排放,是指未經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者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第28條(庫存處理)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毗鄰居民樓商業樓層內已經開辦的餐飲服務項目,物業所有人和經營者應當積極按照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改善,做到油煙達標排放經整改仍不能達到排放油煙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調整經營業態。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居民樓、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毗鄰居民樓的商業樓層舉辦的餐飲服務項目,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辦理; 本辦法實施前取得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有效期滿后,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不再核發。
第29條(標準制定)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會同生態環境、商務、應急、城市管理等部門完善本市餐飲服務企業設置規范、技術標準,明確餐飲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衛生及安全要求。
第30條(實施日期)
本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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